某年6月,小秦进入了一家公司从事木工工作。应聘时只签署了一份入职登记表,上面具体记载了小秦的基本
情况及该公司负责人黄某签名确认的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5000元。3个月后小秦离职了,并提起仲裁申请,要
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的二倍工资。但公司辩称,入职登记表是双方签订的不正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要
件;如该份入职登记表不能视为劳动合同,则入职登记表上约定的小秦的月工资也无效。
本案例中,首先,双方签字确认的登记表本身就明确标注为“入职登记表”,而不是合同或协议。其次,合同
应当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而该份入职登记表只涉及了劳动者基本信息、劳动报酬、试用期,
但未明确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相关劳动权利义务内容,并且无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因此
不能被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再次,《劳动合同法》有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因此,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黄某是公司负责人,其在该份入职登记表上的
签字代表了用人单位,因此该工资约定合法有效。最终,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公司支付小
秦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