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由谁负担?
2020年8月5日,原告黄某与被告深圳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人劳动合同》,并按照约定从事路面施工工作共
五天。2020年8月11日,黄某在施工现场工作时,因雨天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2020年10月14日,深圳某
建筑公司为黄某申请工伤认定并被认定工伤。2021年1月19日,黄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
碍10级。
法院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深圳某建筑公司双方确认在仲裁开庭时双方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意,故对黄某与
深圳某建筑公司的劳动关系解除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深圳某建筑公司已经对涉案工程按建筑业施工项目参
加保险,工程施工期间其员工发生事故伤害均可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政策范围内相关待遇。黄某是涉案工程的
施工人员,黄某的损伤依法认定为工伤,被评定工伤等级为劳动功能障碍10级,应由深圳某建筑公司向经办机
构申领政策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黄某2020年8月11日发生事故,于
2020年10月14日认定工伤,黄某2020年10月14日前发生的工伤费用经办机构不予支付,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