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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是江苏省镇江市某劳务公司的员工,于2019年3月5日被该派遣至扬中市某公司工作。2019年11月5日下午,王某某在扬中市公司车间工作过程中,被车间过道口的叉车轧伤右脚,经医疗机构诊断为右第1、2跖骨骨折,事发当日王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花费大量医疗费并有误工损失。2020年6月王某某自行与劳务公司达成口头工伤赔偿协议,由劳务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工伤补偿15000元,后该公司支付王某某15000元,王某某从劳务公司辞职。 事后,王某某向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20年8月1日,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2020年10月27日,镇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作出鉴定,认定王某某为十级伤残。 2021年3月22日在扬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下,王某某与某劳务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劳务公司追加支付受援人王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合计35000元。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一项制度。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主缴纳工伤保险费。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