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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2021年9月22日入职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处担任销售,入职前双方口头约定工资7000元。2021年12月21日,甲公司向冯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公司决定即日解除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冯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和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甲公司辩称,不同意冯某的两项主张。称已经于2021年11月下旬向申请人发起过签订劳动合同的邀约,通过系统短信的方式发送。调解过程中,申请人现场打开手机,在未读短信中找到了被申请人所称的签订劳动合同的电子邀约链接。
鉴于未签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所致,且涉及金额不大,为避免诉累,本案调解结案,甲公司一次性向冯某支付一个月工资,并结清在职期间相关费用。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从诚实信用原则,要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已经尽到了诚实磋商的义务,是否系劳动者原因导致双方未及时订立劳动合同。
结合本案,未签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主观恶意拖欠所致,冯某亦有过错,故对于冯某主张的入职以来的双倍工资差额不应当全额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