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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于2019年3月到公司工作,岗位为客房服务员。周某的月收入为基本工资加保险补贴,如遇法定假日可获得3倍工资。工作期间,公司未为周某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2月,周某离职。2021年1月,公司为周某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周某个人负担部分为5000元。同时,周某将在职期间每月领取社保补贴返还给公司。
随后,周某发现,在返还社保补贴及承担补缴社保个人负担部分后,其每月的实发工资数额低于当年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于是,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工资差额。公司辩称,在2019年12月、2020年12月补发过工资,经核算周某每月获得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核算公司支付给周某的工资是否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将保险补贴、法定假日工资等予以剔除。本案中,公司虽提出相应月份支付的款项系补发当年度的工资,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根据相关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故在核算劳动者工资是否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时应按月统计,公司在年底补发的款项不应视为补足最低工资差额。最终,法院判决公司需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某工作期间工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