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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女职工哺乳期内离职应否给付经济补偿?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2-5-31 10:21:52

武某于2021年9月8日生育一子并进入产假期。2个月后,公司向她快递送达《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该通知载明:“你的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11月10日到期,届时公司不再与你续签。由于你尚在哺乳期,故劳动合同依法顺延至2022年9月8日哺乳期结束。”


2022年5月18日,武某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母乳,加之找到了新单位,于是就向公司口头提出提前终止哺乳期,办理退工手续,结算经济补偿金。可是,公司不同意并对她表示:“你若坚持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递交书面申请,这样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女职工的哺乳期为1年,自婴儿出生之日起至婴儿满1周岁止,该期限不以喂养方式、个人身体原因是否具备哺乳条件而发生变化。所以,武某口头要求提前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公司当然不能答应。否则,公司就要承担因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而须支付赔偿金的后果。

当然,法定“续延期”对女职工来说则是一种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可以申请离职。本案中,公司为了避免因口说无凭而承担不利后果,让武某递交书面离职申请,自然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武某在哺乳期内主动离职,公司是不用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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