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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菡婷(化名)于2020年6月12日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会计工作。入职后,公司一直未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口头与她约定月工资4500元,执行标准工时制。
2021年9月27日,王菡婷向公司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拒绝后,她提出辞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其仲裁请求为公司向她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2021年7月到2021年9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13500元。
经审理,仲裁裁决只支持王菡婷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8800元,而对2021年7月到9月二倍工资未予支持。王菡婷不服该裁决诉至法院,法院于2022年5月17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对此,王菡婷非常困惑。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人社部发(2022)9号(2022年2月21日公布施行)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前款情形,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第二倍工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