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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我进入一家私营印刷厂从事装订工作,双方签订了2年期劳动合同。前些日子,老板突然被警察带走,印刷厂也关闭了。我经打听得知,这家印刷厂未领取印刷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现在,厂里已经人去楼空,但该厂还欠着我和其他工人1个月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由于用人单位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你除有权追索1个月的工资外,还有权要求支付给经济补偿,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
至于讨薪和索赔的对象,应当选择该印刷厂的出资人。
关于维权的途径,应当是先仲裁后诉讼。你可以选择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劳动仲裁机构确认你与印刷厂之间的劳动合同无效,并提出由出资人支付你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损失的请求。如果劳动仲裁机构以该案涉及非法用工为由而不予受理,你应要求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然后到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