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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来自安徽农村,于2009年8月进城务工,在一家公司做保安工作。最近一期刘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至2016年12月底。2016年9月1日起刘某因病一直请病假在家。2016年12月底,公司书面通知刘某,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刘某多次与公司交涉未果。于是,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劳动关系,继续履行合同。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的诉求。
1、劳动者患病期间,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及时履行请假手续;只要请病假的时间不超出医疗期,单位应当批准病假并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
2、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3、医疗期的具体计算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对应条款进行。
4、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5、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单方面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延长至医疗期届满;医疗期满,企业终止劳动合同的,不仅要支付医疗补助费,还需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