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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务工人员刘先生在宁打工,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与他签订三年合同,约定6个月的试用期,同时还让他签订该公司录用条件确认书等文件,他急于得到这份工作,没有仔细阅读和思考就全部签名了,还在每天加班的情况下干了三个多月。最近,他收到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的通知,他感到委屈与愤怒,找到公司要求经济补偿。公司拿出有他签名的录用确认书,言明其没有达到相关业绩等录用条件,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刘先生不认可公司说法,咨询法律援助律师,律师告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法律规定你应当知晓:
1、试用期期限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试用期工资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试用期次数的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4、单独约定试用期不成立: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