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www.hr668.com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是使用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中文论坛,也是国内知名的劳务讨论站点,希望我们辛苦的努力可以为您带来很多方便。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浏览完整版]

标题:试用时间过长,劳动者有权索要赔偿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2-6-8 10:10:18

  一家公司为最大限度地降低用工成本,在与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总是尽可能将试用期拉长。2020年1月,在与吴女士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时,该公司同样将试用期定为6个月。

  那么,吴女士在劳动合同到期离职时,她还能就此索要赔偿吗?

  吴女士可以索要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与之对应,公司与吴女士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理应不超过二个月。对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Copyright © 2000 - 2008 hr668.com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2.0
Processed in .04688 s, 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