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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9日,唐某到甲公司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甲公司未足额为唐某缴纳社会保险金。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由唐某垫付,费用合计8376.6元。公司自2014年1月开始为唐某缴纳养老保险,自2015年11月开始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但一直未为唐某缴纳医疗险、失业险,并且存在欠发满勤奖、2019年度年终奖的情形。2020年5月7日,唐某以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唐某要求公司支付欠付工资(其中含满勤奖、年终奖)、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损失、唐某垫交养老保险费、医疗险及失业险等费用,并先后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的招工简章上注明了“按个人全年总工资的3%发放年终奖”,同时甲公司在庭审中陈述,2020年9月,已经向所有的员工发放了2019年度的年终奖,均是按每个员工2019年度工资总额的3%发放的,故唐某作为公司的员工,公司依法应向唐某按照工资总额3%的标准发放2019年度年终奖。唐某主张2023.81元年终奖,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照准。公司自2015年1月才为唐某缴纳工伤保险,至今未为唐某缴纳医疗和失业保险,而公司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未足额、足项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的情形。故唐某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公司向唐某支付年终奖、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合计70153.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