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www.hr668.com
陈某于2012年8月16日入职某家居厂,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10月,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某家居厂向其支付2012年9月16日至2013年8月16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44565.51元。经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已经超过法定时效且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时效中断、中止情形,遂驳回其诉讼请求。
分析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纠纷的法定前置程序,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劳动争议纠纷的时效期间区别与普通民事纠纷,劳动者应当从知道自身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及时提出申请,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