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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为原单位竞争对手提供“外包服务” ,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2-6-16 11:09:47

鲁某于2017年10月15日入职某化工公司,从事材料工程师工作。2018年4月18日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鲁某不论因何种原因从该公司离职,两年内均不得向化工公司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泄漏、转让化工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不得单独从事或与他人合作从事化工公司相同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技术等工作。2019年9月,化工公司与鲁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019年11月15日,鲁某与某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主任工程师,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鲁某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保费。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与某塑料科技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约定由人力资源服务公司为塑料科技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后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派遣鲁某至塑料科技公司工作。


化工公司认为鲁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于2020年8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裁决鲁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违约金。据查,该塑料科技公司与化工公司存在业务重合与竞争。

仲裁委支持了化工公司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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