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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系天津某网络公司的职工,2020年7月8日郭某在下班的途中驾驶一辆摩托车与李某驾驶的捷达牌汽车发生碰撞,导致郭某受伤。经认定此次事故由李某承担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同年8月7日,经人社局认定郭某本次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那么,针对郭某误工费的赔偿项目,在获得侵权人赔付后,还能再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吗?
郭某的误工费在获得侵权人李某赔付后,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年发布的公报案例第6期中明确了裁判规则:“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间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职工因第三人侵权出现的工伤,对于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可以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