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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吕某入职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双方先后订立过2次劳动合同。在合同中,约定吕某的工作岗位为建筑设计。2021年3月,公司为扭转持续亏损的局面、降低经营成本,决定对内设机构进行资源整合。相应地,将吕某的岗位调整为建筑管理,并明确其原工资待遇不变。
公司将岗位调整决定告知吕某时,吕某明确表示不接受。此后,公司与吕某再次面谈,协商岗位调整事宜,吕某仍然拒绝工作岗位调整。2021年3月9日,公司作出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其一个月后办理离职手续,并将解约决定告知了工会。
吕某认为,公司在未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强行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违法,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上加错。于是,他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之后,吕某又向法院起诉,但其请求被法院驳回。
本案中,公司为扭亏为盈决定整合资源,该做法具有合理性,是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因此,其对吕某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具有合理性及必要性。在公司承诺原工资待遇不变的情况下,吕某有服从安排的义务。由于双方就调岗未能协商一致,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吕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吕某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