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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是某地产公司的业务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杨某因脑出血住院治疗。出院后杨某身体状况构成伤残等级二级,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地产公司根据杨某的工作年限给予了法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以杨某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为由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地产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书面通知工会的程序,现杨某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产公司作为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其在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现地产公司单方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亦未在起诉前予以补正,故程序违法,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达到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建立有工会,应书面通知工会,最迟亦应在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