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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用人单位不得无故降薪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2-6-24 13:19:06

2018年2月我入职天津某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安保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构成为:底薪+加班费+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奖金,工资发放形式为下发薪,每天上下班打卡记录考勤。我入职后至2021年1月份的工资均按月发放,但自2021年2月直至2021年5月,我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远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我就此事找公司沟通,公司称目前因经营遇到前所未有的困难,为保持企业正常运转,故将全体员工奖金进行调整,这种调整是合理合法的,从而拒绝给我补发工资,但公司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0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之规定,现该公司未按照与您签订劳动合同之约定足额发放工资,属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您补发未足额发放的工资。

如果遇到同样的情形,建议劳动者及时保存相关证据,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盖章的劳动合同原件;如果用人单位以种种理由拖延或拒绝提供,那么该单位很有可能会发生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劳动者应高度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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