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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老人冒名顶替求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吗?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2-6-27 14:48:38

老人冒名顶替求职,下班途中意外身亡,法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年逾70岁的王甲没有退休金。2019年8月25日,因担心求职被拒,王甲遂借用同乡王乙(50岁)的身份证,入职某速递公司任“装车工”,工资按月结算,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2月31日,王甲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因速递公司对王甲在其处工作的事实不予认可,王甲的亲属遂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王甲与速递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认定劳动关系存在应符合三个标准:“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王甲在速递公司工作期间,虽已至退休年龄,但没有领取退休金、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此情形下其作为劳动者与其他普通的劳动者一样,并没有更多的社会保障,应当赋予其劳动法上的保护。故速递公司与王甲自2019年8月25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特殊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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