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www.hr668.com
今年3月,郑某与车间班组长因口角发生打架事件,后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今年4月,钢铁公司以郑某违反员工手册规定为由对其作出扣款200元并除名的决定。郑某遂于当月提请仲裁,要求钢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根据钢铁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工作时间参与聚众闹事、无理取闹、打架斗殴的,扣款50元—200元,并视情节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应的情节应属于最严重的情节。
本案中,关于郑某发生的打架事件,当天已经公安部门调解,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不能证明打架事件给公司的生产秩序、经营管理、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等已造成严重影响,公司也没有提供造成严重影响的证据,因此郑某的行为难以认定为最严重情节,钢铁公司现不能依据员工手册中的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钢铁公司解除与郑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规章制度禁止劳动者在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并且可以规定在打架斗殴情节严重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但是这类规章制度应符合公平原则且应具有可操作性。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应谨慎判断劳动者的行为是否违反规章制度,不得扩大化理解应用,导致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