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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小王进入某电器公司工作,老板表示将在一个月之内为其办理社保,但小王想着缴纳社保还得从自己工资中扣钱,于是提出不缴,公司也顺水推舟,同意了小王的要求,并且还让小王写了同意不缴社保的书面申请。后小王得知,原来公司也是要为其缴纳一部分社保费的,而且公司承担的比例更高,小王觉得自己亏了,遂书面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保,补缴之前的社保费,且愿意承担个人应缴部分。但老板不肯,认为明明小王自己同意的怎么可以出尔反尔呢?老板的做法是否合法呢?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缴纳社保是强制性的,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小王仍有权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
此外,对老板而言,不缴社保似乎是占了便宜,但事实上呢?第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若员工发生工伤,则本来大部分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全部都得用人单位自己掏腰包;第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拒绝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小王要求公司为其办理社保并补缴之前社保费是有理有据的,公司应当立即办理并予以补缴。公司若执意拒绝,小王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补缴社保费,且以此解除劳动关系的,还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