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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阳于8月15日在工作时右胳膊不慎被机器挤压挫伤。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小阳参加工伤保险。9月初,该公司因经营不善,与同行业的另外一家公司合并。9月末,小阳被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检定委员会检定为九级伤残。小阳到合并后的新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相关的工伤待遇。新公司称,工伤是在公司合并之洽生的,拒绝相关工伤待遇。小阳遂到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合并后的新公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43条、第62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检定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挝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费用。
因此,合并后的新公司应依法小阳相关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