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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员工递交书面辞职信后,不可单方面撤回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2-7-18 9:26:45

马某于2001年11月20日入职深圳某公司任供应链部门高级总监。2014年10月24日,马某向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信,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想另寻发展机会”,最后工作日为2014年12月15日。辞职后,公司高管曾找马某谈话,表达挽留之意,马某最终还是选择了离职,公司只好安排其他人接替马某工作。

12月10日,马某因家族变故,向公司多名高管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撤回辞职信,愿意继续留在公司工作。12月11日,公司高管回复,表示欢迎马某留下继续工作,但因马某职位已有人接替,公司提供了另外两个职位供马某选择。双方未能就新的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因此没有退还马某的书面辞职信。12月15日,公司收回了马某的工作证和工作电脑,为马某办理了离职手续。

12月29日,马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0万元。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马某请求。马某不服,诉至法院。马某诉称,其递交辞职信属于要约,公司收到辞职信后未对其作出书面承诺,根据民法规定,马某要求撤回要约的电子邮件送达公司后,该要约失效。法院最终驳回了马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马某先向公司递交书面辞职信,公司已经收到,辞职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又向公司提出撤回辞职信,并就安排马某职位问题双方进行了协商,这一过程应视为双方为重新建立劳动关系而进行的磋商,由于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故未能重新建立劳动关系。此外,马某引用民法规定,称其辞职行为是向公司发出要约,公司没有对其要约作出承诺,因此要约无效,这是将法律赋予员工单方面辞职权解释为双方法律行为,其说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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