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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有关规定,保险关系省内转出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单位先为该职工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
二、转出地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我局办理转出申请,并提交《个人历史信息审核表》及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我局对于符合转出条件的参保人员,当场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如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个人缴费信息处理。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应对转移人员在我局的缴费历史进行清理:
1.参保人员若有缴费欠费,需将欠费进行补缴或注销处理。详见《养老保险欠费处理办事指南》;
2.参保人员若部分缴费历史缺失或缴费信息有误,需对缴费历史进行更正处理。详见《更正职工信息办事指南》。
四、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省内转入申请,对方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对应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联系函》,并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传送给我局。
五、我局办理转出手续,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