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www.hr668.com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是使用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中文论坛,也是国内知名的劳务讨论站点,希望我们辛苦的努力可以为您带来很多方便。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浏览完整版]

标题:员工违反保密协议需承担违约金吗?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2-8-9 11:04:43


2011年12月19日,王小明入职北京某音乐教育科技公司,担任研发主管。

王小明与公司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书”(甲方为公司、乙方王小明)约定:乙方掌握着甲方一定的商业秘密,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承诺:违反本保密协议,应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具体标准

2016年1月20日王小明从公司离职,后入职仙乐飘扬公司。

公司认为,公司利用三年时间开发了一款音乐教育软件,王小明掌握其中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王小明入职仙乐飘扬公司后,利用从公司取得的商业秘密,不到半年即制作出与公司软件相类似的软件并向市场推广,构成违约。

一审判决: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除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鉴于公司主张违约金的理由亦系认为王小明泄露商业秘密,而非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故公司要求王小明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除法定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公司上诉主张王小明违反了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故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Copyright © 2000 - 2008 hr668.com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2.0
Processed in .01563 s, 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