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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满一年,公司在离职时将多休的年假工资扣回,是无故克扣么?虽然在此公司工作未满一年,但是连续工作14年的孙先生按照国家法律应该享受10天年假,关于离职时多休的年假工资,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2010年1月,孙先生进入某制药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孙先生入职时已年过四十,在其他用人单位已连续工作满14年,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每年可以享受10天的带薪年休假。
2012年3月,孙先生因在春节过后与朋友出境旅游,向公司请了10天的年假,公司批准了孙先生的年假请求。2012年6月,孙先生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在与孙先生做离职交接时,发现孙先生2012年度工作未满一整年,但已经休了10天的年假,故在最后进行工资结算时,将其多休的5天年假工资扣回。
孙先生对公司的做法表示不满,认为这是公司无故克扣工资的行为,要求公司补足。公司没有同意孙先生的要求,孙先生不服,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补足其被克扣的工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补足劳动者孙先生5日的工资。
本案中孙先生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虽然根据折算其当年应休的年休假天数只有5天,但公司已经在孙先生在职期间同意其休完当年度所有的年假,所以根据相关规定,孙先生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公司无权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