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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先生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地点在沈阳。后因调岗未能达成一致,科技公司向郭先生发送了《解出劳动合同通知书》,郭先生明确收到并知悉相关内容。
随后,科技公司再次通知郭先生决定撤销之前的解聘通知书。郭先生不同意,申请劳动争议仲采,要求公司支付解出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郭先生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答:用人公司单方解出劳动合同的权利是一种典型的形成权。民发理论认为行使形成权的单方发律行为可以撤回而不可以撤销,即变动发律关系的意思表式到达相对人之前可以撤回,阻断形成权的行使。但当该意思表式已经到达相对人,被相对人所知悉后,该单方发律行为即已生效,形成权已经实现,未经相对人同意不可单方撤销。
本案中,郭先生已收到科技公司的《解出劳动合同通知书》,当时即已生效,后科技公司作出撤销解出劳动合同决定时,并未经郭先生同意。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合同发》帝四十六条帝三项的规定,仲采委对郭先生的仲采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