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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搬迁,员工不去,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2-9-7 8:34:27

2016年10月26日,公司在公告栏张贴搬迁通知,载明内容:“经公司研究决定搬迁至集慧路××号联创大厦……”。

2016年11月2日,公司向王大路发出《催促到岗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现通知在接到本通知后3日内到新办公室上班,否则视为旷工,公司将按照《员工手册》第五章员工考核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合法解除与你之间的劳动关系。

11月7日,公司又发出《催促到岗通知书》,写明公司最后一次通知你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到新办公地址上班,否则公司将按照《员工手册》第五章员工考核的规定,视为你第二次严重过失行为。

11月15日,公司作出《严重过失行为告知》。

同日,公司向公司工会发出通知,写明王大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拟解除劳动关系,并通知工会于2日内向公司提出意见,公司将对工会的意见,进行研究,最后作出决定。

11月21日,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书》,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存在连续旷工的过失行为为由,解除与王大路的劳动关系。

11月30日,王大路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认为员工的行为构成旷工。

二审判决:对于企业正常行使的经营管理及用工自主权,工会没有否决权

二审法院认为,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经营自主权,该公司出于正常经营的需要,决定另择新址办公,他人无权干涉。

本案中,公司安排王大路随公司搬迁至新的办公地点上班,系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王大路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在公司多次催告下,仍拒绝到新的办公地点上班。王大路主张其仍在原址“上班”,实际上其已拒绝了公司的工作安排,脱离了公司的管理,不能视为为公司正常提供劳动。因此,王大路自2016年10月31日至11月15日未到公司指定的办公地点上班的行为,构成长期旷工,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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