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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早上7点多,孙大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遂至镇卫生院治疗,当日转至市人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45分死亡。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中载明,孙大的死亡原因为心力衰竭。
2018年6月20日,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018年7月9日,人社局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认为孙大因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经抢救无效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二审判决:对于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中,孙大在上班途中感到身体不适,至医院救治,当日因心力衰竭死亡,这一过程并非发生在上述条文中界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也不符合该条文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对于上述“视同工伤”而言,如原审判决所述,其已是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突破,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对于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所以对于本案,孙大的工作岗位是其工作的公司内或者为了完成工作职责而去到的相关工作区域。在岗的前提是先到岗,孙大在上班的途中感到身体不适遂至医院,并未到达上述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