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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150万, 为何仅判3万多? 不签劳动合同也未支持二倍工资73万!
2021年9月16日,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 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733333.3元;2. 在职期间工资差额660285.5 元;3.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100000元。
2022年3月25日,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关于二倍工资请求。王某以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虽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王某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已在录用通知 书内明确了王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等劳动合同法定必备条款,并告知王某确认无异议后签名。王某签名后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已明确并得到履行。故双方虽未订立合同,但王某权益并未因此受到损害,对王某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请求。根据王某提交的工资明细看出公司发放工资时间为次月中旬,王某以公司未发放2021年6月工资于2021年7月28日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已经发放了6月工资,7月工资亦于2021年8月11日发放, 相较正常发放时间并不存在恶意拖欠工资行为,故对王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差额请求。认定公司应向王某补足工资差额34198.81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某支付工资差额 34198.81元;二、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2年8月16日,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