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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所以,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帮助用人单位梳理证据,提出有效的法律思路,最终避免支付二倍工资。
当然,用人单位如果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便完全可以没有这一风险。本案中,就是因为公司没有找到双方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但鉴于双方之前已经实际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可以从以下多个角度来进行抗辩。常见的法律思路包括但不限于:1.劳动者的申请已经超过劳动仲裁时效;2.劳动者的身份具有特殊性(如人事、人事主管、总经理等);3.双方已经就劳动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的书面材料(如录用通知书、入职登记表等);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了聘书、任命书等;5.用人单位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遭到劳动者的拒绝;6.因劳动者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建立事实劳动关系;7.劳动者主张的二倍工资期间属于劳动合同法定续延的期间;8.已经补签了劳动合同;9.有证据证明过去已经订立了劳动合同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