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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以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为前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首先应明确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地(参考企业登记资料及用工管理劳动部门),再按以下程序进行工伤认定:
一、报告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个工作日,电话通知或书面报告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二、提出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的工伤认定申请以及工伤认定所需材料,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审查受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工伤认定所需材料齐备合格后受理或发出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
四、取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工伤取证、事实核实。
五、作出认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至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六、送达签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其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