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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奇峰于2020年3月16日入职科盛电力设计公司后,公司于同年3月30日为赖奇峰向当地人社局申办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劳动用工备案载明:赖奇峰的合同起始日期为2020年3月1日,终止日期为2021年2月28日,用工形式为全日制用工,月工资为2500元等。
科盛电力设计公司为赖奇峰缴纳了2020年3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但一直未与赖奇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赖奇峰于2021年2月5日提出离职
赖奇峰向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科盛电力设计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对仲裁裁决认定的离职时间无异议,予以确认,即赖奇峰与科盛电力设计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2月5日解除。
科盛电力设计公司未按时足额向赖奇峰发放2020年12月份的工资,也未及时发放2021年1月份的工资,赖奇峰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劳动合同与劳动用工备案登记在法律依据、包含的内容上均有本质的区别。
劳动合同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劳动用工备案登记系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劳动用工管理部门申报劳动用工的情况。
本案中,处于优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未提供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科盛电力设计公司支付赖奇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差额48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