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 SiteMap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 http://www.hr668.com

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是使用量最多、覆盖面最广的中文论坛,也是国内知名的劳务讨论站点,希望我们辛苦的努力可以为您带来很多方便。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浏览完整版]

标题:员工再次入职,工龄如何计算?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2-9-26 10:01:23

陈某入职一家劳务公司,1年后因到外地当兵而离职,2年后又回到此劳务公司工作,第二次入职时仅签署了劳动合同。1年后,因陈某多次旷工,无故迟到早退,工作态度消极,公司将其辞退,并支付陈某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陈某多次向劳务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应为3个月的工资,劳务公司不同意支付,认为陈某当兵的时间不应计入工龄。陈某诉至劳动争议仲载委员会要求3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审理机关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劳务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签署的时间为2年,劳务公司主张陈某曾经高职,离职后二次入职的在岗时间为1年,工龄不应连续计算,但是劳务公司并无相关的证据证明陈某二次入职。

陈某称劳务公司要求其签署两份劳动合同,不知是何原因,而其在劳务公司的工作年限为3年,依照法律规定,劳务公司应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解除补偿金,因劳务公司举证不能,审理机关采信陈某的主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如果用人单位保存了陈某离职的证明或者入职登记表,或者陈某在军队的相关书证,均可以证明陈某再次入职到用人单位的时间,从而使审理机关认定其工龄不能连续计算。


共1 条记录, 每页显示 10 条, 页签: [1]

Copyright © 2000 - 2008 hr668.com
Powered By Dvbbs Version 8.2.0
Processed in 1.04688 s, 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