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萍,女,1968年1月10日生,是江苏某公司员工。
2018年8月22日早晨,王阿萍去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交警认定王阿萍无责任。
2019年7月8日,王阿萍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9年8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王阿萍受到的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认定为工伤。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公司认为王阿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公司之间是劳务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答复,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本案中,王阿萍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其上班途中遭受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
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纳入《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范围,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立法目的,公司关于双方只存在劳务关系、人社局将超过退休年龄的用工认定为工伤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