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7日,王小七入职华广公司工作,入职时填写的毕业学校为东某县职业技术学校、学历为中专。
2016年5月24日,华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伪造学历、填写虚假资料。
华广公司2007年版员工手册和2015年版本的员工手册中规定,提供虚假身份证件、学历证件、健康证、离职证明等,欺骗公司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审法院:学历不代表能力,同样,能力也不代表品行
二审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
王小七在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华广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不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华广公司在2016年4月人事档案抽查中发现王小七学历证件疑点后即行核查,并于当年5月24日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超出法定时效期间。
至于王小七有关其未出现不胜任工作的状况,华广公司录用王小七本质上是基于能力而非学历的上诉理由。学历不代表能力,同样,能力也不代表品行,诚信既是法律对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评价员工的基本尺度,华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要求所招录的员工秉持诚信原则并非苛求。
综上,王小七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的行为违反了法律以及企业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华广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有据,原审法院认定华广公司无需支付王小七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