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芳是重庆陵海公司员工。
2018年9月30日下午15时至16时左右(因第二天国庆节放假,公司部分职工提早下班),王阿芳从公司下班完成洗漱后,搭乘公交车回老家看望父母。
当日18时42分许,王阿芳搭乘的208路公交车行驶至涪陵区国道319线2229公里+667米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阿芳受伤。
2018年11月8日,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阿芳无责任。
2019年5月9日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王阿芳的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构成工伤。
二审判决:本案是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父母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人社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王阿芳系公司的员工,于2018年9月30日下午15时至16时左右下班离厂,搭乘公交车回老家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事实。同时,还证实王阿芳有每逢节假日回老家看望父母的日常生活轨迹,以及部分工友在节假日前都有提前下班的现象。
因此,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王阿芳回老家的时间路线图情况,可以认定王阿芳在事发当天下班后回老家看望父母,系在其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父母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下班途中。人社局认为王阿芳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并认定为工伤正确,本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