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5日,江苏某电子公司向万达山发送入职报告邮件,邮件表明万达山可于2017年11月16日前往指定医院体检,根据自行需要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住宿手续,且于2017年11月21日8点至公司办理报到手续后签订劳动合同。万达山完成了体检并办理了集体宿舍住宿手续。
2017年11月21日,万达山前往公司办理报到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万达山在本起事故中受伤,交警认定万达山无责。
万达山不服上述裁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公司自2017年11月21日起存在劳动关系。
二审判决:2017年11月21日,万达山根据通知要求前往公司,自该日起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认为,2017年11月15日公司向万达山发送的入职报到通知邮件,明确了万达山在公司的工作岗位、薪资以及体检时间、报到时间,应视为双方就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达成了合意。此后,万达山根据通知要求进行了体检,并于2017年11月20日办理了住宿手续,完成了至公司上班的准备工作。
高院裁定:虽然万达山因交通事故未能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就万达山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据此形成劳动关系
高院经审查认为,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对其进行管理、支付报酬而形成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本案中,公司发送入职邮件通知中载明了万达山的工作岗位、薪酬以及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日期等信息。万达山依据通知要求完成了体检、办理了住宿手续。
2017年11月21日,从万达山乘坐交通工具的路线看,系前往公司上班的途中。虽然万达山因交通事故未能报到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双方就万达山向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对其进行管理并支付报酬已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双方据此形成劳动关系。公司主张双方未就劳动合同达成合意,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