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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司压一个月发工资,结果吃了大亏!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2-10-11 11:29:14
2009年7月,曾阿牛入职河北某矿业公司工作。 2019年5月,曾阿牛看到公司还没发放2019年3月份的工资,便于5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工资12093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2403元。公司吓得赶紧在2019年5月9日发放了曾阿牛2019年3月份的工资。 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3日作出裁决:1、确认曾阿牛与公司之间于2019年5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2、公司给付曾阿牛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间的工资972.69元;3、公司支付曾阿牛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 一审法院:3月份工资至5月才进行发放,符合劳动合同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定情形 二审法院:5月才发3月份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司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于2019年5月9日发放曾阿牛2019年3月份的工资,属于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曾阿牛劳动报酬,符合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公司支付曾阿牛经济补偿金46,412.30元,于法有据。公司认为其向曾阿牛发放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不应支付曾阿牛经济补偿金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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