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上午,肖某应聘某塑胶公司白班操作员,公司根据管理流程,为肖某办理入职登记,并安排其参加上机培训。
培训中,肖某获悉公司需要招用晚班操作员,遂电话联系亲戚孙某。孙某接到电话后,于当天上午10时左右到达公司,表示想熟悉机器。公司告知孙某按照公司流程,公司将在下午为其办理入职登记,晚上10点安排其在晚班上机培训。
中午,肖某私下安排孙某代替其进行白班工作,孙某在工作中因操作失误不慎受伤。孙某遂要求公司申请认定工伤,但公司不认可与孙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孙某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20年4月10日起其与塑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孙某与公司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基础是孙某从事晚班操作员工作。根据公司管理流程规定,孙某正式入职应于下午先办理入职登记,晚上10点晚班开始后,公司再安排其进行上机培训。
从肖某的例子也可以看出,这一程序是公司普遍应用的入职流程。在公司已明确告知孙某入职流程及工作时间的情况下,孙某未提前与公司沟通,也未征得公司同意,于当日白班私自代替肖某试机操作,其行为发生于用人单位对其进行劳动管理之前,不属于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事故发生之时双方具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关于确认劳动关系的情形,孙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