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由税务部门全责征收
这几种行为不要再有了
1、试用期不参缴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办理社保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保登记的,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金。
2、员工自愿放弃社保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调整费用结构,使部分薪酬不划归为工资收入,不缴纳社保
如工资8000,拆分成5000+3000,其中3000定义为不交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值得注意的是:免征个税与社保的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是任职单位向员工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即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对纳税人本人及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任职单位所给予员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只有符合规定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才可以在计算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时应予剔除;而以上方式发放的“生活困难补助”应该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
4、不签合同不用缴纳社保
实务中,部分用人单位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社保;但实际上,劳动关系的确定并不取决于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
5、长期按最低标准申报社保
社保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若企业长期按最低工资标准申报,在社保入税后,企业个税申报基数及社保缴纳基数将形成直接的数据比对,差异过大或异常的,税务部门可能要求企业就未足额缴纳的部分进行补缴,并加收滞纳金;
另外,对于单位按最低工资缴纳社保的,人社部此前曾发文明确:这种行为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