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菊花系飞宏公司员工,主要从事电磁块的生产加工工作,王菊花肢体(下)有残疾。
王菊花按照公司要求每天需填写《生产员工每日业绩报表》,也一直按照公司标准进行工作,计件领取报酬。
自2015年4月份起,王菊花对于“时标准产量”向公司相关主管提出异议,认为85/h时产量标准应该降低至63.75/h。王菊花在2015年5月30日《生产员工每日业绩报表》中的“时标准产量”填写为“63.75/h”,并在该行的备注栏写有“下个月这样写才公平”的语句。
2015年6月8日6时50分许,王菊花在公司服农药自杀,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王菊花在服农药前写下了对于“时标准产量”过高向公司进行反应但未得到妥善解决等相关问题的“遗书”。
一审法院:公司不及时处理员工反映的问题,管理存在瑕疵,承担30%的责任
公司未能及时妥善处理员工所反映的工作问题从而尽可能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管理上存在一定瑕疵,公司与造成王菊花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案情,一审酌情认定公司对于这一损害结果承担30%的责任。
二审法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极端的方式结束其生命,超出普通公众可以预料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对此给予负面评价
王菊花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采取极端的方式结束其生命,超出普通公众可以预料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对此给予负面评价。一审判决公司承担153821元的赔偿责任过重,不利于提倡良好、和谐的社会风尚。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公司赔偿家属1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