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石是旭声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王小石喜欢在办公室午休时间玩手机,但不喜欢戴耳机,因手机有声音被公司多次警告。
第一次警告:
2021年6月30日,公司对王小石发出《违纪处罚书》,该《违纪处罚书》中记载的处罚事由为:工作场所内大声播放手机音乐,影响到其他部门人员,经提醒后,仍不改正,依《员工工作规则》第83条第4项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调离午休地点通知书:
2021年10月22日,公司向王小石发出违纪处罚书,以王小石今年多次违反公司纪律,公司给出多个普通警告、4个严重警告,仍不改正,不服从管理为由依据《员工工作规则》第86条第1项对王小石给予解雇处分。
友善是作为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王小石在办公场所不顾他人感受,肆意放纵自身喜好,在公司以多次警告提醒其行为已干扰他人的情况下,仍未作出任何改变。
劳动者虽然享有休息的权利,但理应以不影响其他人员为前提,在午休期间选择合理的方式休息是尊重其他劳动者的应有之义,王小石通过打游戏、观看视频、外放音乐等方式在办公场所制造各种声音,应属于其在工作场所喧哗的一种方式,亦非合理解决问题的途径。
二审法院决定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王小石虽提出本案上诉,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一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