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8日王子期到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面试,应聘该公司建造师讲师岗位,公司承诺王子期月工资为试用期9500元、转正后10500元。
王子期辞去原有工作,6月21日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时,公司告知其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9000元,双方因就工资待遇不能达成一致,王子期拒绝入职公司。
本案中王子期提交的微信记录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其可证明公司方曾承诺王子期月工资为试用期9500元、转正后10500元,王子期在此基础上辞去原有工作、到公司办理入职手续,公司在王子期办理入职手续时方告知其工资标准降低为试用期7200元、转正后9000元,导致双方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王子期无法入职。
上述公司的行为有违诚信原则,势必给王子期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应当予以赔偿。但对于所主张的经济损失如年终奖金等王子期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因此一审法院将酌情判决公司赔偿王子期工资损失9000元。
二审判决:公司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故本院认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入职前就工资待遇的协商属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必要过程,在此阶段,用人单位虽未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合同甚至未发出正式要约,但仍然应当诚信招工,就工资待遇与劳动者达成一致,应当恪守承诺。
本案中,公司在面试后协商待遇时已经与王子期达成了一致,又在王子期入职前反悔,其行为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应当对其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
本院认为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公司应当赔偿王子期在此过程中的合理信赖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