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翊君,女,1970年4月22日出生,2017年7月3日入职北京某公司。
2020年6月8日,公司给林翊君发出一份“通知”,载明“经您个人人事资料显示,您已经于2020年4月22日达到退休年龄……请您于2020年6月8日10:00至16:30之间到公司人资行政部办理相关退休离职手续”。
林翊君认为她为干部身份,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张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林翊君是女干部,退休年龄为55周岁,公司提前终止合同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林翊君提交的“证明”显示林翊君为干部身份,公司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林翊君关于其为干部身份的主张予以采信。
女性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林翊君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提交的“通知”显示公司通知林翊君于2020年6月8日办理离职手续,公司解除与林翊君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6月8日解除,公司应向林翊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裁决的金额不高于本院核算的金额,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判决:根据档案,林翊君确实为干部身份,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现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构成违法解除
公司解除与林翊君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系林翊君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到期终止,但根据林翊君提交的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显示,经查阅档案,林翊君为干部身份,而女性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林翊君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故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林翊君的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