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如果病假未达到上述期限,那么当年年休假是仍旧依照法定期限享有?还是需要按照病假期限折算年休假剩余天数?若需要折算,如何折算?
回复:您好!我们已收到您的来信,经研究,现就您询问的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工作年限可依法享受5至15天的带薪年休假。同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凡职工请病假未达到《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
粤民申1436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职工未休满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工作时间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56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已经安排年休假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