脚踝骨折还每天走1万步, 是泡病假吗? 公司以旷工辞退员工合法吗?
被告徐某武于2000年10月8日入职原告上海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最后一份合同期至2021年12月31日,岗位是房产销售、资产管理服务。
2019年9月16日,被告在办公地所在大楼发生意外导致受伤,被送往新华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三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于次日行骨折脱位外固定术,2019年9月24日又行关节镜辅助下右三踝骨折ORIF+踝关节清理,后出院。
原告收悉新华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具明建议休息三个月(至2019年12月16日)。
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通知》,言明:“你于2019年9月16日请病假至12月16日。病假期满,现通知你:请于12月20日到岗上班,公司视个人情况安排相应岗位。未如期到岗上班,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的《奖惩制度》予以处理。”
自2019年12月起,病假单开具当日大多只见挂号记录,未见诊疗或配药记录,医嘱为“建议休息”。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微信步数多见5000步至10000步以上。
2020年5月底,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你的行为涉嫌骗保,公司不可能予以配合。为此,你多次前来闹事,并拒不恢复工作……期间,公司多次通知你前来上班,但你均置之不理……你长期拒不到岗工作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故通知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被告收到该解除通知,确认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
在数次通知到岗未果的情况下,原告认定其系消极不上班、对抗管理,以旷工论,并无明显的恶意或针对。在维护劳动者合理伤病休息权益的同时,还应当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原告以严重违纪为由解除被告的劳动合同系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法院处理结果:不予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