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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单位支付劳动者的“跳槽费”,离职时是否应当返还?

1楼
wmxhr0219 发表于:2022-11-11 10:10:53
单位支付劳动者的“跳槽费”,离职时是否应当返还?提成工资怎么办? 我公司为引进某销售人员,2018年与该员工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我公司向其支付“跳槽费”20万元,该员工于限定期限内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到我公司入职且需与我公司签订为其三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每年的销售额不得低于400万元。 2021年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员工提出不再与我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我公司要求其返还20万元的“跳槽费”被拒,我公司能否要求该员工返还该20万元的“跳槽费”? 问题一:劳动者是否应该返还该20万元“跳槽费”? 答:不需要。公司无权要求劳动者返还该20万元的“跳槽费”。理由如下: 1.该20万元“跳槽费”应认定为“履约保证金”更为适宜。 2.双方已经各自履行合同义务,该“合作协议”已经履行完毕。 3.双方也未约定返还“跳槽费”的条件和情形,故不应定要求劳动者予以返还。 问题二:是否认为单位只要支付了“跳槽费”就不能要求返还了呢? 答:应结合证据具体分析。 问题三:业务员只签订了买卖合同但货款尚未足额到账,公司能能否不予支付提成工资? 答:看双方关于工资组成和工资支付的具体约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单位应当支付提成工资。 关于提成工资该不该支付的问题: 首先审查劳资双方就提成工资的支付条件、计算方式、支付期限等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则应当支付。 如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客户回款后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比例计算提成工资,则应该约定执行。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应当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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