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14日,公司7名员工向领导联名上书,列出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期间诸多不妥行为,如公然在工作场合举
止亲密,如接吻等不雅行为等。
2020年10月19日,公司以刘某超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
2020年11月11日,刘某超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32475元。仲裁委未支持。
仲裁阶段公司还申请了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了刘某超与陈某娟在工作场所有接吻的不雅行为,造成了不良影响。刘
某超与陈某娟均以结婚,有各自的家庭。
一审法院:刘某超与陈某娟的行为已违反基本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显不
符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制定的奖惩管理制度均经过相应程序制定,且向员工公示,对全体员工包括刘某超在内均有约束力
。
奖惩管理制度中规定。。。。。公司均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且二人之间的非正常同事关系,并不是从发生接吻行为才开始。从2020年3月刘某超之妻发出聊天截图来看,二人之间
就已经存在超越同事的非正常关系。在此情形下,刘某超之后请假处理家务事,但在2020年10月仍然被同事撞见在工作
场所与陈某娟接吻。刘某超并未妥善处理其私事,反而造成公司其他员工的强烈不满,对公司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员工内
部团结等方面造成严重恶劣影响。刘某超与陈某娟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基本的职业操守与职业道德,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
,与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与核心价值观明显不符。
公司以刘某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通知工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经工会回复同意解除后,向刘某超发出解除
劳动合同通知书行为合法、有效。刘某超主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支付赔偿金223176元,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
符,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刘某超、陈丽娟对个人行为约束不当,在工作场所有举止亲密的不雅行为,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公
司解除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