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花为某乳业公司员工,从事车间保洁员工作,上班时间为两班倒。早班时间为早6:30至下午7:00,中间有早、午饭
时间。晚班时间为下午7:00至次日早6:30,有一小时加餐时间,根据车间时间而定,大概在晚上11:00。
2018年8月22日当日,王小花为夜班,晚23:20分许在单位食堂加餐过后即离厂回家,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其
无事故责任。
王小花丈夫张大伟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于2019年4月3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决定不予认定工伤。
二审法院:王小花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下班一般意义上是指,完成每天的工作任务,结束每天规定时间的工作,下班后的时间可以由劳动者自由自配。王小花
的工作时间为晚上7:00-次日早上6:30,当晚11:00-12:00不可能为王小花的下班时间,其在加餐时间仍然要受公司管理
。故王小花发生交通事故伤害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不应认定为工伤。
高院裁定:本案情况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也不属于“合理时间内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焦点问题为,王小花受伤是否发生在上下班途中,或者在合理时间内的上下班途中。王小花在晚班工作时间段内未
履行请假手续离开单位返回家中。因仲裁裁决书已经对王小花的上班时间查明并作出认定,该一小时从性质上为单位确
定的加餐时间,属工作间歇而非下班时间。
张大伟称王小花回家系看望老人和孩子,亦不符合仲裁裁决对该一小时的性质界定。因此,本案情况既不符合《工伤保
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也不属于“合理时间内的上下班途中”。故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律规
定。一、二审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